校園網路使用規範
中華醫事科技大學校園網路使用規範
99年5月7日行政會議討論通過
104年1月12日電腦諮議委員會議修訂通過
104年1月14日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一、 本校為促進校園網路資源共享與合作交流,增進網路安全,強化資訊倫理,保護合法權益,以使校園網路管理者與使用者有所依循,依台灣學術網路管理規範之規定,特制定中華醫事科技大學校園網路使用規範(以下簡稱本規範)。
二、 本校校園網路以支援全校各單位間之教學與學術研究活動及教育行政應用服務為目的,其管理單位為本校資訊中心(以下簡稱資訊中心)。
三、 本校校園網路在符合使用目的範圍內,基於互惠合作需要,得與其他網路服務提供者互連,以提升資訊交換能力;互連雙方不得利用對方之頻寬從事不符互連目的之行為。
四、 基於本校校園網路之安全與有效管理運作,網路使用者應提供電腦網卡位址及必要之個人資料予資訊中心。
資訊中心對前項個人資料之蒐集與利用,或配合司法調查提供個人資料時,應依個人資料保護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五、 本校網路管理單位及使用者禁止從事下列不符合校園網路設置目的之行為:
(一) 利用校園網路從事營利性商業活動。
(二) 存取影響兒童與青少年身心健全發展之資訊。但因教學或研究之必要,且已設置適當之區隔保護機制者,不在此限。
(三) 非法使用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
(四) 非法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
(五) 非法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
(六) 以任何方式濫用網路資源,大量傳送電子垃圾郵件或類似資訊,及其他影響台灣學術網路系統正常運作之行為。
(七) 以電子郵件、線上談話、電子佈告欄或其他類似功能之方法,從事散布謠言、詐欺、誹謗、侮辱、猥褻、騷擾、威脅或其他違反社會善良風俗之資訊。
(八) 其他不符本校校園網路設置目的之行為。
前項各款行為如有涉及不法情事者,使用者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自負法律責任。
六、 本校校園網路使用者不得為下列可能涉及侵害網路智慧財產權之行為:
(一) 使用未經授權之電腦程式。
(二) 下載或重製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
(三) 未經著作權人之同意,將受保護之著作公開於網路上。
(四) 任意轉載電子佈告欄或其他線上討論區上之文章。
(五) 其他可能涉及侵害智慧財產權爭議之行為。
七、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本校資訊中心得限制或暫時中斷網路使用者與校園網路之連線:
(一) 違反相關法令或本規範之情事者。
(二) 涉及國家安全者。
(三) 為配合司法機關之調查者。
(四) 為阻斷不當或不法行為存續或擴散者。
(五) 更新、遷移網路設備,測試、維護或檢查網路及相關系統者。
(六) 不明原因非中斷不足以排除網路障礙者。
八、 本校校園網路使用者違反本規範之行為或網路管理者利用職務違反本規範者,應依教職員獎懲辦法或學生獎懲辦法相關規定予以處分。
前項違規行為如涉及不法情事者,除須受到行政處分外,並應自負法律責任。
九、 本規範經行政會議討論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