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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公告身份證字號時注意事項

發佈日期 : 2021-01-13

各單位注意事項:

一、當貴單位需進行文、或於網站上需要公佈教職員生之身份證字號之登載時,請務必遵守下面來函規定。

二、並再次確認是否需要登載教職員生之身份證字號,取得單位主管之授權。

三、請勿任意登載機敏資料。

 

國家發展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

發文字號:發資字第1031501471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主旨:為落實政府資訊公開法及個人資料保護法,各機關行文及網站資料涉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以下簡稱身分證編號)之登載者,統一隱碼欄位為身分證編號後4碼,如另有特殊性用途則依相關規定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查現行各機關針對身分證編號遮蓋欄位不一致,民眾個人資料易遭有心人士蒐集後直接或間接識別個人資料,恐有遭不當使用之虞。

二、為強化個資保護,各機關爾後如需於函文、網站及郵件表單等顯示民眾身分證編號者,請將其後4碼(即第7碼至第10碼)進行遮蓋,並以「*」取代,如另有特殊性用途需遮蓋其他碼或顯示全碼者,則依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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